日播时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17
证券代码:603196 证券简称:日播时尚 公告编号:2017-006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651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154 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24,8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43,596,867.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1,203,132.08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 5024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并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
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账号 金额
1 中国建设银行股 信息化系统升 31050180360009666999 66,125,500
份有限公司上海 级项目和剩余
松江支行 发行费用
2 中国建设银行股 研发设计中心 31050180360009666666 84,296,000
份有限公司上海 项目
松江支行
3 上海银行股份有 营销网络建设 03003246239 239,378,500
限公司市南分行 项目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尚
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日播时尚(甲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松江支行(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31050180360009666999 ,截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66,125,5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及支付甲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唤、苏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日播时尚(甲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松江支行(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31050180360009666666 ,截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84,296,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唤、苏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日播时尚(甲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
南分行(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3246239 ,
截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239,378,5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唤、苏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