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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山欧派: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19-013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
份回购条款的修订事项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
关规定,同时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拟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修改处用加粗表示):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十九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无。一般经营项目:铝木复合门窗、 无。一般经营项目:铝木复合门窗、
       木制门、装饰材料的加工、安装、     木制门、装饰材料的加工、安装、
       销售(凭有效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     销售(凭有效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
       经营);家具、五金销售;货物进出 经营);家具、五金销售;防火门、
       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     防火窗、防火卷帘的生产、销售、
       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上述   安装,锁具、五金配件的销售、安
       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装;金属门、卫浴、建材销售;室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货物进
                                          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
                                          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上
                                           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工;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的方式;                        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三十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
    十条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议。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议决议。
    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
        公 司 依 照 本 章 程 第 三 十 条 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公司首届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公司首届董
    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股东 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股东
    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         (十一)修改本章程;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金用途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金用途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因本章程三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对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 策或现 金分 红政策的 调整或 变
                                     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东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的设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的设置;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制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 为公司 审计 的 会计师 事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所;                                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或更换 为公司 审计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 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
      议召开前五天。                     议召开前三天。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
                                         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上述变更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本次修改章程需要
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
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