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7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78),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 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 公司诉讼情况,现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 业”)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原告或 被告或 序号 诉讼类型 诉讼金额(元) 进展情况 起诉方 被起诉方 买卖合同 1 日星铸业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9,514,896.00 已执行完毕 纠纷 买卖合同 2 日星铸业 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8,259,588.00 已判决,待执行 纠纷 买卖合同 3 日星铸业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855,400.00 尚未开庭审理 纠纷 买卖合同 4 日星铸业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3,858,440.00 已判决,待执行 纠纷 合计 22,488,324.00 -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星铸业 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 2014 年起因经营需 要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风能主机架、轮毂等产品,原告按 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 10,107,206.00 元(含订单已下达 未提货产品及模具费 592,310.00)。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 款 9,514,896.00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 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 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8)浙 0225 民初 9308 号】,调解结果如下:(1)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 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货款 9,514,896.00 元,款定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300 万 元,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100 万元,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300 万 元,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的 251.4896 万元。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有一期未能按约支付的,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华仪风能一次 性付款,并要求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从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按月利率 0.5%支 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前开具 115 万元为期 36 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给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3)本案件受理费 78,404.00 元,减半收取 39,20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44,202.00 元,由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承担。 日星铸业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收到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货款 3,000,000.00 元,已于 2019 年 3 月 4 日收到货款 1,000,000.00 元,已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 货款 3,000,000.00 元,已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收到货款 2,514,896.00 元,已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收到逾期付款利息费 165,000.00 元;已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前 开具 115 万元为期 36 个月的银行质量保函给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截止本公告日,被告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全部付清相关款项,本案 已执行完毕。 (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风力发电机组 铸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 8,259,588.00 元。原 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8,259,588.00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 按月利率 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日星铸业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18)鲁 0203 民初 4958 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货款 7,101,732.00 元;(2)被告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一项货款 7,101,732.00 元 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8 日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 件受理费 69,617.00 元,由原告负担 8,105.00 元,由被告负担 61,512.00 元;保 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判决已生效,现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申请执行,但尚 未收到货款。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前机舱底 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 855,400.00 元。原告为 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855,400.00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 率 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2 月 20 日,此案由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 2015 年 7 月 5 日与 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1.5MW 前机舱底架、82 型轮毂、轴承座,原 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 3,858,440.00 元。原告为维护 自身合法利益,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3,858,440.00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 利率 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日星铸业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2018)鲁 0214 民初 8708 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 公 司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宁 波 日 星 铸 业 有 限 公 司 设 备 款 3,375,518.00 元;(2)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支付原告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 3,375,518.00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5 月 14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 0.5%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宁波日星铸业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 37,668.00 元,由宁波日星铸业有限 公司负担 4,715.00 元,由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 32,953.00 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判决已生效,现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申请执行,尚未 收到款项。 三、本次诉讼进展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止到公告日,虽然部分诉讼已经判决公 司胜诉,但由于华创风能经营困难,公司暂时未收到执行款,可能存在此笔货款 不能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 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