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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通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91号”文核准,中贝通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贝通信”)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
     构”)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44万
     股 , 发 行 价 为每 股 人民 币 7.85 元 , 共 计募集 资 金 66,285.40 万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5,198.87万元(不含税)后,贝通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1,086.53万元。公司股票于
     2018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招商证券作为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
     完整会计年度,即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
     过日常沟通、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贝通信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18 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贝通信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1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2     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招商证券与公司保持着密切的日常沟
 3     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通,并于2018年12月13日至14日对公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4     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相关情况。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5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相关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
6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招商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9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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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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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13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
     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等情况。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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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等情况。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招商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
     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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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等情况。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中国 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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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况”。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
19                                                             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行了专项检查,并出具了2018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018年度,发表核查意见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12日,招商证券就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20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8年12月21日,招商证券出具
                                                               了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
                                                               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贝通
     信于2018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贝通信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孙世俊                    郑   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