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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济民制药: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09-03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

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按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和

方式通知各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

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第九条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时,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

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

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

科学性。

    第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

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

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

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

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

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除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规定的董

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

出修改意见稿,由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为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而全面修订的《公司章程》实施之日起实施。本议事规则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