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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林格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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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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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菲
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 13:00 起在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 7001 号行政楼 5 楼 518 会议室)召开,会议
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6 日
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69,265,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609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且为特别决议事项。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
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苗   晨




                                        尹夏霖




                                        二零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