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银都股份:国信证券关于银都股份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9-12-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
行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19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
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敬涛、田英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田英杰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上市公司 2019 年以来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相关文件;


                                    1
    6、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7、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8、查阅并复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内部制度相关文件;

    9、核查公司 2019 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9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
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
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
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
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和审议
通过的理财账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
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
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部分业务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
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19

                                   3
年以来,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