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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津环保: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19-010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前:
    分离机械设备、干燥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与分离机械、干燥设备
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本产品的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聚丙烯(不
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生
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
    变更后:
    分离机械设备、干燥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与分离机械、干燥设备
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本产品的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聚丙烯(不
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生
产与销售;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1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050 万股,并已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5953.5 万元增加至 40003.5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
由 35953.5 万股变更为 40003.5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的基本情况如下:
           修改前的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 二 条 景津 环 保 股份 有 限 公司        第 二 条 景津 环 保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景津环保设备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景津环保设备
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7140056770173X4 号的《营业
                                          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0 万股,于
年【】月【】日在【】上市。                2019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司 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币
元。                                      40003.5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分离机械设备、干燥设备及配        营范围:分离机械设备、干燥设备及配
件生产、加工、销售,与分离机械、干        件生产、加工、销售,与分离机械、干
燥设备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本产品的        燥设备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本产品的
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聚        售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聚
丙烯(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环保工        丙烯(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环保工
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低压电气        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低压电气
成套设备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成套设备生产与销售;设备租赁。(依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3.5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无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其他种类股份。                            40003.5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股份的;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 二 十 四条 公 司 收购 本 公 司股        第 二 十 四条 公 司 收购 本 公 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可以在公司注册登记地召开或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
者其他地点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     的其他地点。
点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注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其他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合适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下     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设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由董事组成,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 一 百 四十 一 条 在公 司 控 股股       第 一 百 四十 一 条 在公 司 控 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二 百 一十 条 本 章程 以 中 文书       第 二 百 一十 条 本 章程 以 中 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德州市市场监督
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为准。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会审议通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并上市后,经工商主管部门备案后生           后生效。
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