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18-01-11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
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无权决
定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以下对外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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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被担保人分
次进行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在此期间担保的累计额确定。
上述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担保时涉及关联交易或利害关系的,
遵守关联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
事会有关公告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关于对外
担保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
并由财务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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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
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
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
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
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
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五)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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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上市后,对外担保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履
行披露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或
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十八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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