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赛腾股份: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18-01-11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建立和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质量,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差异,应依据更为
严格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公司
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章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审查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的审查和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争取风险的最低化、效益的最大化;


     (三) 充分协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


     (四)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是指下列行为:


     (一) 以联营或组建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1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二) 收购、出售股权、权益、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 购买股票和债券;


     (四)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等管理制度另行规
定,如果没有另行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投资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投资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 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四) 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 可行性分析;


     (六) 预期效益分析。


     第八条      财务部门对收到的对外投资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应及时向
公司总裁及董事会成员汇报。相关人员认为投资方案有价值时,根据建议投资项
目所需的资金及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的建议进行审查。

                                      2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相应的对外投资决策部门在对其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
进行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议具体
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产处置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资产处置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拟处置的资产标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抵
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或者
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
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 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
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
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
展情况;


     (六) 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3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七)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若有);


     (十三) 其他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
司总裁及董事会成员通报。相关人员根据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相应的资产处置决策部门在对其决策权限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建
议进行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议具
体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为:


     (一) 对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
事项作出决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 对标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
经营、风险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
定)

                                        4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三) 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的委托理财;


     (四) 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的资产抵押;


     (五) 虽然未达到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的标准,但对公司影响重大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为:


     (一) 标的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资产经营、
风险投资事项。


    (二) 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三) 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委托理财;


    (四) 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资产抵押;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标准的,
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
估和咨询。

                                      5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在投资方案通过后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失误或因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决策权限按对
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对投资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
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