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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腾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01-11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持有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 1/3,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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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监事,填补空缺。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
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涉嫌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
逾五年;
    (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
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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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
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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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监事会提案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
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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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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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或其他监
事会认可的方式发送至监事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
次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
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
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内
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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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决议上签字确认。决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要求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
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有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内容。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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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
人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
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
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
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
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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