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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盈电子: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13  

						证券代码:603286                     证券简称:日盈电子             公告编号:2018-17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9            -           2018/6/20            2018/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076,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392,96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9             -           2018/6/20        2018/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是蓉珠女士、陆鹏先生、是振林先生、王小琴女士、陆宝兴先生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8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6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1062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9-68853200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