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日盈电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 1 -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19年0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于2019年08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

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 2 -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09月18日13: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横山桥镇芳茂村日盈电子二厂三楼 312 会议室召开,会期半天;现场登记时间

截至当天13:3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09月18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

代表股份49,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2014%。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所持股份

49,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01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所持股份为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3 -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

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

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同意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 意 3,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同意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 意 3,5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4 -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5 -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贾琛



                                             经办律师:

                                                           朱将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