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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光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19-016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者注销。

 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

       所作出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一)修改本章程;

       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30%的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

       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5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的其他明确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的其他明确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并应在会后提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



 6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

       总资产 30%的;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本章程的修改;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7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8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