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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97,254,854.21
元(母公司报表数据),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9,725,485.42元后,加
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余额,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10,180,334.20元。本期
拟定以下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8 年末总股本 84,000,000 股为基数,拟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人 民 币 5.00 元 ( 含 税 ) , 总 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人 民 币
42,000,000.00元,剩余人民币 268,180,334.20 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25,200,000 股。本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09,200,000 股。
    上述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充分兼顾了股东的合
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合理性,预案的
审议和表决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均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合法合规。
    三、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预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未改变定
价原则,上述关联交易基于自愿平等原则且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法,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以信用、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3,4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
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上述银行授信申请是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
需资金,拓宽公司资金渠道、优化财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降低财务费用,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2019年度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一年内有效。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
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上
述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
内控审计机构,在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满足公司委托事项
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
工具准则,并自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
报表披露。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应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以下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