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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新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2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
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
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
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
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董
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人数、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条件等;同意公司董
事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以下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