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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7-12-05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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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
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7
      议案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17
      议案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议案 ...................................................................................................................................... 18
      议案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19
      议案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20
      议案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21
      议案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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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区璎珞河路 128 号一楼 104 会议室

     三、主 持 人:徐旭东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议程及安排:

    (一)股东及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介绍到会人员、会议注意事项及推举计票人、
监票人;

    (三)宣读并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2 发行规模
      2.3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2.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5 债券利率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7 转股期限
      2.8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2.9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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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2.11 赎回条款
 2.12 回售条款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 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 募集资金管理
 2.19 担保事项
 2.2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7、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
 宜的议案》

(四)现场投票表决及股东发言;

(五)监票人宣布现场投票结果,中场休会待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六)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现场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鉴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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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
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参加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
权等权利,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共同维护好股东
大会秩序。
    三、股东(代表)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有发言意向的股东(代表)报
到时向工作人员登记,由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股东(代表)发言,
并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每位股东(代表)的发言请不要超过
五分钟,发言内容应当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四、本次大会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8 项议案,所有议案均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六、会议议案详见本会议资料,议案附件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披
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的公告等。
    七、议案表决后,由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
摄像、录音、拍照。
    九、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股东的食宿和接
送等事宜,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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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
的自查论证后,认为目前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拟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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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42,000 万元(含 42,000 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
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
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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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其所
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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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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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
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本次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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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
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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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
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
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
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
外)。
    15、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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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发行前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
以披露。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原股东优先
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余额的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
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
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
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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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2,000 万元(含
42,00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
“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事宜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
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8、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票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控股”)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
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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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
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2,000 万
元(含 42,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办理质押登记的全部费用、
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质押权而产生
的一切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2)质押资产
    出质人旭晟控股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 A 股股票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旭晟控股保证在《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得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再次质押等)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标的,不
得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抵押权、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
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份或做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
的行为。
    《股票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公司的
股数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数。
    在《股票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
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合同》项下
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价值(以每一交易日
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50%,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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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股票的价值与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的比率高于 200%;追加担保物限于公司普通股,
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
保物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公司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
股票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价值(以每一交易日
收盘价计算)持续超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50%,出质人
有权请求质权人代理人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剩余的
质押股票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200%。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票质押外,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 100%本金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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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拟定了《宁波
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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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订了《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000万元(含4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精密铸锻件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2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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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定了《宁
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17-026)、《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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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做出承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
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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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债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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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高效、有序地完成,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全部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
适当调整和补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
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
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
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
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
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
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
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
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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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或
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
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
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
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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