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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9-03-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股份”或“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4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股票 4,16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为 11.26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46,841.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172.00 万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2,669.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出具 中汇会验[2017]4121 号《验资报告》。2018 年,旭升股
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63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 420.00 万张(面值 100.00 元/张),发行价格为
100.00 元/张,共计募集资金 42,000.00 万元,期限 6 年。扣除发行费用 716.13
万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1,283.8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
具中汇会验[2018]4606 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旭升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
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旭升股份进行持续督导。2018 年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兴业证券针对旭升股份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
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     已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3    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
4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
5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违背承诺的事项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6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运作,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公司已建立起规范健全的公司治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理制度,且相关制度得以有效执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制度,已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及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
10                                                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审阅,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
                                                  并根据兴业证券的建议对信息披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露文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1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此类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12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3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4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
15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
     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17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
         源的制度
                                                  生相关违规占用资源事项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 董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18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利益的内控制度                             度,未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事
                                                    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
  19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
  20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担保等事项
         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旭升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
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旭升股份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经核查,旭升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