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有关材 料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在充分了解王震先生、崔慧明先生的个人履历后,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均具备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 意聘任王震先生、崔慧明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