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08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05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666 号”文核准,
共 发 行 新 股 19,950,901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17.1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42,955,988.19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1,978,951.09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330,977,037.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到账。新股募集资金
到 位 情 况 已 经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致 同 验 字 ( 2017 ) 第
110ZC0361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累 计 投 入
168,902,322.55 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 162,975,123.80 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
162,074,714.55 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 129,791.85 元,尚未置换的发
行费用 770,617.4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四储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1 重大能源装备的关键部件智能制造加工项目 34,600.00 31,495.60
2 补充流动资金 2,800.00 2,800.00
合计 37,400.00 34,295.60
其中“重大能源装备的关键部件智能制造加工项目”拟通过全资子公司辽宁
福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本公司、辽宁福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鞍机械”)与保荐机
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 2018 年 3 月 7 日在鞍山,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截
止 2018 年 3 月 7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金额(万元) 备注
仅用于对辽宁福
鞍重工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 辽宁福鞍机 公司“重大能源
有限公司鞍山 械制造有限 8112901012600430623 0 装备的关键部件
分行 公司 只能制造加工项
目”的投资使
用。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 一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公司“重大能源装备的关键部件只能制造加工项
目”的投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公司、福鞍机械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公司作为福鞍机械实施“重大能管员装备的关键部件智能制造加工
项目”的授权人及绝对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福鞍机械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福鞍机械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四)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福鞍机械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颖、杜畅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七)福鞍机械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福鞍机械和开户行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福鞍机械、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福鞍机械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国信证券发现公司、福鞍机械、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资金监管协议自公司、福鞍机械、开户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其它原因需转账或销户、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