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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鞍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1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5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9,950,90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99,263.52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福鞍控股有限公司、李士俊、万洪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1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 8 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12-8437608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