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9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于志勇、吴学军、
何昌军先生在首次授予日 2020 年 5 月 28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
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三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须在其卖出
行为发生 6 个月后,故其三人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本次对
于志勇、吴学军、何昌军先生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实际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0 万份股票期权,向 7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1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向 174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588 万份。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5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首次授予条件的 1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8 万份权益。其中,同意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0 万份股票期权,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8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暂缓授予于志勇、吴学军、何昌军 3 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全部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渊 黄兴旺 车振明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