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迪贝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10-27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披露及备案工作,公司内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外部单位由公司经办人负责登记并及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入档。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
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
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当无法确定该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或者该事
项是否涉及内幕信息等疑问时,应主动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上

                                    1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融资计划;
    (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或者兼并、重组的计划;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任何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及子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
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


                                  3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
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
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明确保密条款,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送统计报表或数据时内容有包含内幕信息的,应根据本制度履行内幕信息登记;
公司向其他外部单位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报表、数据或资料等内容包含内幕信息的,应根据本制
度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提供的上述内容涉及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还需签订保密协
议。
    公司在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通报或传达本制度内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或书面承诺、书面函告或其他等必要方式,告知其应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
易。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向公司索要
包含但不限于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当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未公开事


                                    4
项,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责任和
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除必要外,内幕信息
应到达本人辄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
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及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即内幕信息敏
感期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非法定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
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5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等处理,
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
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




                                     6
    附件: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迪贝电气                               公司代码:603320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及职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知悉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
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