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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讯通信: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3-28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32 号)核准,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9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3,9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57.8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0,922.12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 XYZH/2016GZA10455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或“保荐机构”)作为超讯
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超讯通信进行持续督导。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届满,但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期间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延长期间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恒泰长财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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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479段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仙 台 大 街 3333 号 润 德 大 厦 C 区 七 层
主要办公地址
                     717/719/720/721/723/725室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卢景芳、邹卫峰

联系电话             0431-8052460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22

公司简称             超讯通信

注册资本             11,200.00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
注册地址
                     1027号第4层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
主要办公地址
                     1027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           梁建华

董事会秘书           邹文

联系电话             020-806601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年7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超讯通信的持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但鉴于超讯通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期间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延长期间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承担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一)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
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恒泰长
                                    2
财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
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程序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
来;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超讯通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及补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
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
理情况
    2016 年 9 月 26 日,由于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
春洪先生离职,恒泰长财指派孔俊文先生接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工作;2017 年 1
月 23 日,由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孔俊文先生离职,恒泰长财指派李庆利先生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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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工作;2017 年 7 月 5 日,由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庆利先生
离职,恒泰长财指派邹卫峰先生接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工作。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超讯通信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卢景芳女士和邹卫峰先生。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超讯通信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
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
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
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超讯通信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超讯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完成
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
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
为,持续督导期内超讯通信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各期
定期及临时公告均进行了披露及补充披露,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恒泰长财核查了超讯通信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不定期现场查看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获取了超讯通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募集资金投入
情况的说明,同时结合超讯通信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恒泰长财认为:

    1、超讯通信募集资金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4
况;

   2、超讯通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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