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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江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8-24  

						           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吴江银行   公告编号:2018-043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698 号文核准,江苏吴江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5 亿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34 元/股,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
 民币 250,0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可转债含税发行费用为 1671.90 万
 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为 1577.26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248,422.74 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众会验字(2018)第 552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
 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0706678011120101105908。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
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沙伟、唐逸凡可以随时到公
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或单位授权委托书。
    5、公司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公司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监管协议》
的要求向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监管协议》的效力。变更通知自到达公司起对公司发生效力。
    8、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
以主动或在华泰联合证券的要求下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泰联合证券对因签署、履行《监管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公司商业
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
司书面同意,华泰联合证券不得将保密信息向《监管协议》以外的其他方披露,
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等规定应当或有权进行披露的除外。《监
管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仍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10、《监管协议》自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双方各持贰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华泰联合证券备用,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