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海雅仕: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3-26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0-027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
   3.1 江苏新为诉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及金额 28,080,427.75 元;
   3.2 江苏新为诉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案涉及金额 2,051,552.43 元;
   3.3 连云港宝道诉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及金额 1,907,053.19 元。
   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合计为 32,039,033.37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新为多式
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为”)与连云港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连云港宝道”)近日分别收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
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江苏新为诉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名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事实
   2018 年 1 月 9 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桥头铝电物流项目运输合同,合同签
订后,原告依约按照合同履行完运输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指示,将被告氧
化铝、铝锭及铝材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截止 2019 年 6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通
过企业对账函的形式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 28,080,427.75 元。
   双方结算后,被告因经营出现问题,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被告的
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应当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现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4、案件请求
   4.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货物运输费 28,080,427.75 元及滞纳金(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 2019 年 6 月 21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江苏新为诉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名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事实
   2017 年 1 月 9 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集装箱氧化铝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
原告依约按照合同履行完运输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指示,将被告购买的氧
化铝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截止 2019 年 3 月 28 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
原告运输费 2,051,552.43 元。
   双方结算后,被告因经营出现问题,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被告的
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
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关于管辖法院
的约定,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4、案件请求
   4.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货物运输费 2,051,552.43 元及利息(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从 2019 年 3 月 28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连云港宝道诉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连云港宝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3、案件事实
   2018 年 2 月 26 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氧化铝进口代理接货合同,合同签
订后,原告依约按照合同履行完合同义务,将被告进口的氧化铝的接船、报关报
验、灌包、发运等事宜,截止 2019 年 6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通过企业对账函的
形式确认:被告共欠原告服务费 1,907,053.19 元。
   双方结算后,被告因经营出现问题,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被告的
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 3 条第 2 款最后规定:被告应当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损失,现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依
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4、案件请求
   4.1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货物运输费 1,907,053.19 元及损失(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从 2019 年 6 月 21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
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