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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达精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10  

						    证券代码: 603331     证券简称:     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17-012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政监许可〔2017〕886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公开发行
3,181.33 万股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9.63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在 306,362,07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6,638,900 元
(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8,334.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59,723,179.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2017 年 6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字(2017)第 24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
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台
州市百达电器有限公司增资 133,733,179.00 元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了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与台州市百达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州分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于 2017 年 8 月 8 日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资金帐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元)
浙江百达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工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台州经济
公司           开发区支行         1207011229200235805 77,664,731.86
浙江百达精
工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9900001040025578    5,684,590.10

浙江百达精
工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台州分行       576900082710981      30,000,000.00
台州市百达
电器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司             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9900001040025438    133,733,179.00
台州市百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电器有限公     公司台州经济开发
司             区支行             363672967239                          -


合计:                                                 247,082,500.96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1,450 万件汽车零部件产业化扩建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台州市百达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州分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台州市百达
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台州市百达电器有限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公司应设立严格的内控制度严格监管台州市百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应保证及时、准确、完整的向 保荐人告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 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台州市百达电器有限公司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台州市百达电器有限公司可
以主动或在 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该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