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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达精工:关于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更正)2018-05-11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更正)
    为了完善和健全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现金分红政策
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
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能力、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规定,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订未来三年的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
    三、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依据《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2018 年-2020 年,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
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董事会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
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
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
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
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2、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