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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8-11-05  

						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3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0,587.16 万股的 0.5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台州
市椒江区机场南路 15 号;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缝制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包括工业缝纫
机、裁床、铺布机等。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278,662.31            185,713.47            159,162.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405.47             22,041.57             17,005.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30,959.32             20,877.11             15,931.42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3,105.17      100,819.18        83,266.42

  总资产                         359,383.95      198,853.32       156,004.22

  每股净资产                       6.97            3.30              2.72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0            1.42             1.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84           24.14             22.49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赵新庆、阮积祥、阮福德、阮积
明、郭卫星、阮林兵、谢云娇,独立董事韩洪灵、张世东、龚焱、李有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车建波、监事阮美玲、职工监事
王吉明。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分别是:阮林兵、谢云娇、黄展洲、邱杨友。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经营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2-
     总额 30,587.16 万股的 0.55%。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
     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任何一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
     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占公司截止2017年底员工总数5,442人的0.22%),
     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
     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
     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赵新庆          董事长              27             16.07%           0.09%

 2        郭卫星        副董事长              20             11.90%           0.07%


 3        阮林兵     董事、轮值 CEO           20             11.90%           0.07%


                                              -3-
 4         邱杨友           副总经理                    19                   11.31%                    0.06%

                      董事、财务总监、董
 5         谢云娇                                       16                    9.52%                    0.05%
                          事会秘书

 6         黄展洲           副总经理                    12                    7.14%                    0.04%


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人员(6 人)                        54                   32.14%                    0.18%


                合计(12 人)                          168                  100.00%                    0.5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4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4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
                                                        -4-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业绩考核设置目标 1 和目标 2,达成业绩考核目标 1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业绩考核达成业绩考核目标 2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3%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2%
                            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目标 1 与目标 2 解除限售比例之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
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
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5-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
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
日起的 6 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6-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
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目标1)            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7年,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40%
                       相比2017年,2018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7%。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7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30%
                       相比2017年,2019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8%。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相比2017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5%;


                                          -7-
                             相比2017年,2020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8%。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目标2)                    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7年,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40%
                             相比2017年,2018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7%。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7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1%;                    23%
                             相比2017年,2019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6%。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7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6%;                   22%
                             相比2017年,2020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1%。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2)达成业绩考核目标 1 的,激励对象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40%、30%、30%;达成业绩考核目标 2 的,激励

对象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40%、23%、22%,第二个、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目标 1 与目标 2 解除

限售比例之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未满足上述任一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
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                 1          0.9           0.7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

                                                    -8-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按照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为为净利润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指标。净利润增长率
是直接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提升,体现股东价值的提升。销售收入是企业实现财
务成果的基础,也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重要财务指标,销售收入增长率愈高,
代表公司产品销售量增加,市场占有率扩大。经过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业务经营发展的预期
情况,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 2018-2020 年度净利润增
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相比 2017 年度均实现大幅增长。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
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
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
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9-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10-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11-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
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
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
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12-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
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
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13-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
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
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
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限售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

                                       -14-
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
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
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15-
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
购价格可以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且
激励对象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
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出现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按照本
激励计划执行。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
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收盘价孰低回购注销,对该情形不
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
当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六)回购注销原则


                                      -16-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计划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登记完成后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4)配股

    公司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登记完成后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7-
       (3)增发、配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
告。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
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
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16.77 元(假设以 2018 年 11 月 2 日收盘价每股 33.22 元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最终
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18-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 2018 年 12 月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以
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8             2,817.36       152.61     1,737.37    669.12     258.26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
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
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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