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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克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8-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390 号



致: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
dex)等媒体公开发布了《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8月13日在上述媒体公开发布了《杰克缝纫机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
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22日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南
路1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赵新庆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除贵公司股东(股东

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331,078,928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4.241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
程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1,078,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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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赵   耀




                                                 201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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