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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井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3-14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17-006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2 号)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401万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12 元,共计募集资金 600,591,2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60,745,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9,846,200.00 元。上述募集
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2 月
1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2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泰州安井新建年产16
兴业银行股份                        万吨速冻调制食品项
有限公司厦门 129910100100589566     目、无锡民生扩建年 539,846,200.00
分行                                产4.5万吨速冻调制
                                    食品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1010010058956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泰州安井新
建年产 16 万吨速冻调制食品项目及无锡民生扩建年产 4.5 万吨速冻调制食品项
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
须及时通知民生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民生证券报送。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
储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
期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文昶、王学春可以随时到专户存
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
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民生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