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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灿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9-04-09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 2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 3

第四章 其他规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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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广东文灿压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
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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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
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评估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形成否定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
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
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
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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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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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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