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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石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04-17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0-004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注册资本等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8万股,并
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
由10,000万元增加至13,338万元,总股本由10,000万股增加至13,338万股。公司
主体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 司(上市)”,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     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及《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等相关事项。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由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    公司由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
变更设立,变更设立时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    体变更设立,变更设立时湖南和顺石油化
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    工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公司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7678309XN。                      9143000077678309XN。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1号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号文核准,首次向社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3,338万股,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
                                          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邮政编码:
二段58号和顺大厦。
                                          4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8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不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批零兼营
                                          有储存设施经营汽油、柴油[闭杯闪点≤
汽油、柴油(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0日);预
                                          60℃]、溶剂油[闭杯闪点≤60℃](按许可
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带有储
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
                                          存设施经营汽油、柴油(限分支机构凭许
构凭许可证经营);销售日用百货、燃料
                                          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
油、润滑油、石脑油(以上非成品油)、化
                                          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卷烟、雪
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
                                          茄烟零售(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燃料
以自有资产从事加气站的投资建设(不得从
                                          油、润滑油、石脑油(以上非成品油)、
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
                                          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及
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
                                          监控化学品);汽车加气站经营;汽车美
务);汽车美容、洗车、保养以及配件销
                                          容、洗车、保养以及配件销售。(依法须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此条内容删除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的股权结    (以下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构如下:
           股东                     出
                  所持股   持股比
      序   姓名                     资
                  数       例
      号   /名                      方
                  (万)   (%)
           称                       式
           湖南
           和顺
                                    净
           投资
      1           5567     55.67    资
           发展
                                    产
           有限
           公司
                                    净
           晏喜
      2           1867     18.67    资
           明
                                    产
                                    净
           龙小
      3           916      9.16     资
           珍
                                    产
                                    净
           赵尊
      4           800      8        资
           铭
                                    产
           长沙
           共创
           盛景
           投资                     净
      5    合伙   500      5        资
           企业                     产
           (有
           限合
           伙)
                                    净
      6    赵雄   350      3.5      资
                                    产
      合
                  10000    100%
      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8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万股,其他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种类股0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例不得超过50%。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00万元;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换,任期3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1/2。                                       数的1/2。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东大会批准。
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战略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提
发展及投资审查、审计及预算审核、薪酬与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考核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   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
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研究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   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6)对公司
制度;(6)对公司财务及预算制度进行研究   财务及预算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   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
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中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组成,其中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名
召集人。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如下: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人民币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
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
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    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相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后方可实施。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二)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如下: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当取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
投资事项,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未达到应由股    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无论投资之数额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
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指标计   决。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算。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
本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
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   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规定执行。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之二以上同意。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等投资事项,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未达到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无论投资之数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   对值计算。
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本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监事。
                                            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予以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由公司承担。
承担。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息的报刊,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
体。
                                             互联网站。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保。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限额。                                       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应
                                             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进行登记。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行清偿。
清偿。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过,于公司在湖南省工商管理局办理完毕备       议通过,于公司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登记之当天生效。                           办理完毕备案登记之当天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
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
    三、      上网公告附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备查文件
1、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议》
2、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