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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克电气: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2020-01-22  

						证券代码: 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0-00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274.8070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部
分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
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日,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                   案件收到起诉书         原告/                                 被原告/                                涉及金额     案件
       案件编号                                                                                              案由
号                     或受理日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万元)     阶段
                                                                被申请人 1: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2019)苏 05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        International)                            申请确认仲                   立案
1                      2019.6.21                                                                                             -
       民特 94 号                             司                被申请人 2: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裁协议效力                 未开庭
                                                                (Goldman Sachs (Asia)L.L.C.)
                                      原告一:莱克电气股
     (2019)苏 05                    份有限公司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侵权责任纠                   立案
2                      2019.10.14                                                                                        3,923.35
       民初 443 号                    原告二:莱克电气香        (Goldman Sachs (Asia)L.L.C.)                  纷                     未开庭
                                      港有限公司
      (2019)京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
3      0117 民初       2019.11.8             马宁                                                                          60.90       一审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纷
        12722 号
      (2019)京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
4      0117 民初       2019.11.8             鲍芳                                                                          60.90       一审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纷
        12721 号
      (2019)京
                                      保定悦格轩装饰工程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
5      0117 民初       2019.11.13                                                                                          60.90       一审
                                      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纷
        12628 号
      (2019)苏
                                      昆山奥博环保科技有                                                   买卖合同纠                   立案
6      0583 民初       2019.12.1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4.95551
                                      限公司                                                                   纷                     未开庭
        19180 号
      (2020)苏
                                      莱克电气绿能科技                                                     买卖合同纠                   立案
7    0505 民初 406     2020.1.20                                重庆宏权塑胶有限公司                                     123.8015
                                      (苏州)有限公司                                                         纷                     未开庭
           号

                                                         合计                                                           4,274.80701
    二、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019)苏 05 民特 94 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被申请人二: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
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
策略》等相关资料。
    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
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
    同时公司根据高盛亚洲的要求,公司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
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但最终苏州外管局未予同意备案,远期结
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亦因此而未能展开。此后,高盛亚洲提出以支付保证金的
形式进行交易的方案。莱克香港先后两次各支付 250 万美元保证金,并据此进行
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高盛国际向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
    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均认可采取担保方式的前提为担保方案通过苏州
外管局的审批备案,而因最终该方案未同意备案,故双方既未就担保关系或有关
担保函的成立、效力与高盛亚洲、高盛国际达成合意,也未对其中的仲裁协议达
成合意。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成立或生效的仲裁协议约定。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包括对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确认)。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2019)苏 05 民初 443 号侵权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
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
策略》等相关资料,最终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交
易。
    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
因。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美元 5,000,000.00 元(以美元与人民
币 1:6.8827 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 34,413,500.00 元)及人民币本金 4,82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2019)京 0117 民初 12722 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马宁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经销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二被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并支付
违约金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人民币共计
3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9000 元;
    上述请求(2)-(4)项金额共计 609,000 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20 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
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请求:(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异议人的起诉;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20 年 1 月 6 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17 民初 12722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另,公司提出的关于应驳回原告对其起诉的意见涉及案件实体审理,本裁定
不予处理。
    本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判。


    (四)(2019)京 0117 民初 12721 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鲍芳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经销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二被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并支付
违约金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人民币共计
3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9000 元;
    上述请求(2)-(4)项金额共计 609,000 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20 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
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请求:(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异议人的起诉;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20 年 1 月 6 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17 民初 1272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另,公司提出的关于应驳回原告对其起诉的意见涉及案件实体审理,本裁定
不予处理。
    本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判。


    (五)(2019)京 0117 民初 12628 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保定悦格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乙(北京)智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经销合同纠纷,原告起诉二被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并支付
违约金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双方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及预付款人民币共计
3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9000 元;
    上述请求(2)-(4)项金额共计 609,000 元;
    (5)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20 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
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请求:(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异议人的起诉;
              (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20 年 1 月 15 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17 民初 12628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另,公司提出的关于应驳回原告对其起诉的意见涉及案件实体审理,本裁定
不予处理。
    本诉讼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判。


    (六)(2019)苏 0583 民初 19180 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昆山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采购订单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等事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 430,055.1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以 430,055.1 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计算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到期货物仓储费用 19,500 元(实际占用 50 平方仓
库,每平方每月 30 元租金,自 2018 年 8 月 26 日起至实际提货之日止计算,暂
计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向法院提请撤诉。


    (七)(2020)苏 0505 民初 406 号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宏权塑胶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销售合同事项,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6,5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 0.2%计算。截止 2020
年 1 月 16 日计人民币 231,515.00 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
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
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