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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11-01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

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
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证券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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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和预告;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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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
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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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并在向上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部门、单位负
责人,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
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下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
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三)董事会负责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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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督促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时间。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十六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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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
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力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
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在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报送上交所和山东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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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以批评、警告、记
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
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向山东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处罚结果,同时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7
附件 1: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统一社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   登记
号         人姓名           会信用代码                            /岗位    息时间       息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间       人


                                                                                                    注 2           注 3       注4                     注 5




公司简称:辰欣药业                                                                                            公司代码:603367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1. 本表格仅为一般样式,公司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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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简称:辰欣药业                                                                      公司代码:603367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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