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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欣药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的补充公告2020-01-10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6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9 日披露
了《辰欣药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5)。现对相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理财产品
1、本信托的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按照双方签署的财务顾问协
议之相关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财务顾问报告,受托人参考财务顾问报告作出投
资决策,下达交易指令。
2、信托财产保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
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
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3)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
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自担。(4)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
任。(5)委托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存在瑕疵,
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
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方
式或信托受益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信托受益
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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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3、基金的清算:(1)本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通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终止。基金终止日为首次清算报告上载明的资产负债表
日, 自基金终止日起, 本基金不得进行任何新增投资行为。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
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
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 仅限于直接损失。
    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
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 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违约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给本计划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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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
负的违约责任。

(五)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
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
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
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1、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最终资金投向均为标准化理
财产品,不用于二级市场投资或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衍生工具等复杂产品。
    上述受托方、资金使用方及其他相关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
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2、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最终资金使用方文成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层对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
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
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
大影响,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2、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
过适度的短期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
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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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计处理: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中均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赎回时产生的收益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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