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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04-27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
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
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负责。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
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
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限于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
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
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
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
式、内容等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重大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
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对内
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
其处于可控状态。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知情人员的范围扩
大及时报告董事会。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
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
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
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
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