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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美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0  

						三美股份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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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207 号

     受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布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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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武义县青年路 218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9 年 9 月 9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至 2019 年 9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 名,代表股份 376,323,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3015%。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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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清
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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