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8-04-1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蛋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
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
络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其下属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工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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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保证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风险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做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五)总经理办公会。
第八条 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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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三)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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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九)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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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取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质
证书、产品注册等有关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四)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
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证券部。
上述事项涉及最新进展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
本制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
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量化标准
第十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的量化标准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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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
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政处罚以及捐赠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
必须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12个月
内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
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也应当
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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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
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电子邮件或微信、短信的方式向公司证券
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
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分为涉及重大财务信息及涉及重大
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涉及重大非财务类信息的,参照本章节第二十四条规
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助、
对外担保等,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将重
大财务信息汇总至总部后,总部财务即时通过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
报送。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
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并将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后对外披露。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可根据
事项内容向总经理报告,决定是否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
络人。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报送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确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
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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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
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
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帮
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五)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
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发生重大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
书面形式报送证券部,对所提供的重大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重大信息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告,并备妥需决
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三)重大信息需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决定的,必须提前20天报告,并备妥
需决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四)其他不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但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
事项,必须提前10天报告;
(五)涉及临时性的重大信息应于发生当日或次日进行报告。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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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
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
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
等。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出现瞒报、漏报、误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信息报告
人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证券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瞒报、漏报、误报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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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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