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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关于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2018-05-29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18-054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基蛋生物”)于2017
年5月25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基蛋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在分配、转
增股本实施办法之第3点关于扣税说明部分的表述如下: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
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4.0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元。
    现更正如下: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
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待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以上更正不改变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
    公司对由于工作疏忽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