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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涉及诉讼公告2020-05-26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宜,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易事达也因该纠纷事宜对公司提起诉讼。近日,公司同时收到起诉
易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易事达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
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材料。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涉案的金额:
    公司要求易事达返还租金、保证金 5,148,684.80 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相应装
修费、物业费损失 1,386,962.20 元和案件受理费。
    易事达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合计 12,332,502.00 元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
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人民法院
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 118 号的 9 号厂房,由于出租人易事达一直
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工
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时收到易事达起诉公司的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获知易事达也因同一纠纷事由
将公司起诉。两起案件将于同一天由同一主审法官开庭审理。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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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YSD-BD-08002 号)
已经解除;
    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收取原告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5,148,684.80 元,并从其收取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以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5,148,684.8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将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5,148,684.80 元全部返还原
告之日止;
    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物业费损失 383,494.20 元、装修
费损失 1,003,468.00 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8 月 1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
YSD-BD-08002 号),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路 118 号的 9 号整栋
厂房(承租面积为:22,495.85 平方米)出租给原告作为厂房使用。租赁期限为
五年,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18 日,其中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为免租期间。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
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5,148,684.80 元,支付了物
业管理费 383,494.20 元。被告将厂房交付原告后,原告开始装修,现已实际发
生了装修费 1,003,468.00 元。但是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仅是向原告交
付了房屋,而没有将房屋的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的原件给原告查看,也没有将
相关权利凭证的复印件交付原告,导致原告对该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从而使原告
租赁房屋用于厂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
求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一直未向原告提
供。无奈之下,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向被告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要求被告与原告办理解除
房屋租赁的手续,但是,被告拒不配合。基于此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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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事达对于公司向其发送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存在异议,以公司
为被告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2,332,502.00 元(其中包括违约
金 1,383,045.00 元、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 2,074,567.00 元、房屋闲置期间的租
金损失 4,149,135.00 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4,035,755.00 元、增加变压器容量
的设备投资损失 690,000.0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目前,对于公司起诉易事达及易事达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均已收到人民法院
的开庭传票,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公司对于易事达的起诉,是公司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
时减少损失,控制风险。关于易事达对于公司的起诉,公司将积极收集证据,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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