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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翔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1  

						证 券 代 码:603399         证 券简 称:吉 翔 股 份       公告 编 号:2018-092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份”、
    “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
    据进行了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
    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并于201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
读》(以下简称“《财政部解读》”)。《通知》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
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
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
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
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财政部解读》强调,如果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
的中期财务报表中未能及时采用《通知》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进行列报的,
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根据《通知》及《财政部解读》
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18年三季度报告起,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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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
 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
产”项目;

   4、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
项目;

   5、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
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
付款”项目;

   8、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将利润表中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
的研发费用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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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分别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
的利息收入,公司作为一般企业此前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确认的利息收入在“其他业
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列报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下,此次按《财政部解读》
要求调整至“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明细项目中。

    10、公司此前收到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
收入”核算,并在利润表中的“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列报,此次按
《财政部解读》要求,将其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做出的调整,不
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修订不影
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董
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变更
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

                                      3
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
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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