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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友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3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493 号

致: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网络投票细
则》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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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7 年 8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安徽集
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安徽集
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集友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安
庆市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
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 9:15-15:00,与公告中通知
的时间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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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贵
公司 51,000,000 股股份,占贵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
的 75.0000%。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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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
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7 年中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
结合网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
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有关特别决议事项的,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等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
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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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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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刘雅婧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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