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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友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拟将原《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进行修订。原《公司章程》与重新修改后《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
                                       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
                                       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
                                       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
                                       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东权益所必需。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 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其他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中国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取非法利益。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   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他支出。
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    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
本和其他支出。                          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
                                        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
                                        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
                                       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
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
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
                                       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 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   项。

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 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
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份确认
加投票,股东身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 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七)法律、行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
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
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因本章程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九)在股东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七)董
                                       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
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董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 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冻结”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等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载明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
票权。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为 10 年。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
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是: (一)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
                                          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格的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三)对董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与总裁人员考
                                        是:(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策与方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
                                        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验,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为。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
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
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司承担;(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十)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

承担。                                 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
                                       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
                                       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
                                       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
                                        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
                                        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
                                        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
                                        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
                                        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
                                        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
                                        或《中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及/或《中国证券报》及/或《证 券时报》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及/或《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
                                        息披露具体事项进行管理。董事、监事、高级
的媒体。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
                                        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
                                        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
                                        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
                                        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
                                        任相关情况。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
                                  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除上述条款发生变动外,其余条款均不变。
    本事项已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事宜。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