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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9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

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01 月 0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保持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安徽集友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0 年 01 月 08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82,136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汪大联、许立新、黄勋云

                                               202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