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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9-13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85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瑞科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科”)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118 号、11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对江苏瑞科调查时发现,厂区
内某一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试生产到期后至检查
时一直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陈殿生作为江苏瑞科环保负责人,对该项目
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收
到告知书后,江苏瑞科于 8 月 29 日主动向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进行陈述申
辩,“该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在厂区焚烧炉建
成之前可焚烧危险废物委托盐城新宇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处置。由于你单
位自建焚烧炉未建成,咨询了盐城市环境保护局验收主管部门,在建焚烧炉未建
成前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属于不符合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要求,该原因是延期验收
的主要原因。你单位于 2018 年 1 月做了该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三
同时’竣工验收检测;2018 年 4 月 27 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废水、废气的自主
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网上公示,你单位主观按新的规范积极办理‘三
同时’验收并且已经进入验收程序,正在有序推进‘三同时’验收工作。基于这
些原因,恳请我局免于行政处罚”。
    鉴于江苏瑞科上述积极整改措施,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材
料权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江苏瑞科本次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
目逾期未经“三同时”验收的违法生产事项从轻处罚,责令江苏瑞科 3 个月内完
成该项目的验收手续,并对江苏瑞科罚款四十万元,对陈殿生罚款十万元。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起 6 个月内向东台市人
民法院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江苏瑞科根据当地环保局的要求及时组
织整改,全面检查公司所有设备运行,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环保责任,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目前,江苏瑞科已完成该项目配套的焚烧炉自建工程,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
验收资料。后续,江苏瑞科将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按照当地环保局的
要求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尽早完成该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验收手续。
    三、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瑞科本次需要整改的抗病毒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是公司抗病毒类产
品线长期规划品种之一,但因该项目只是试生产阶段,本次项目技改的延期验收,
对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