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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10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瑞科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科”)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2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对江苏瑞科调查时发现,江苏瑞科
危险废物识别标签设置不规范,将焚烧残渣记录为蒸发析盐残渣,飞灰贮存包装
袋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江苏瑞科厂区中部有部分沾染物料的废包装桶和
公司检修过程中清理的残渣露天堆放,污染物直接流入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收到告知书后,江苏瑞科于
11 月 20 日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进行陈述申辩,“危废识别标志不规范行为已立
即整改,整改后的照片已于当天发送检查组;认识到露天存放固废行为是违规的,
但污染物未流入外环境,当天已及时整改并提供检查组;恳请减轻行政处罚”。
    鉴于江苏瑞科上述积极整改措施,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适当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江苏瑞科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立即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厂区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同时,对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对危险废物露天贮存未采取
防护措施,造成部分污染物流失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7 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
8 万元。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起 6 个月内向盐城市东
台市人民法院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江苏瑞科根据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
及时组织整改,全面检查厂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情况,强化相关工作人
员及责任人的环保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目前,江苏瑞科已按照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并对厂区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对江苏瑞科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要求相关子
公司加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
程进行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公司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
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