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风语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风语筑展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江场三路 191,19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的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9 月 11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9,100,3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8.243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3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99,104,500 票,反对票 208,8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00 票,占出席会议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1097 %;反对 208,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97.8903 %;放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