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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展鹏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9-12-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鹏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具体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军、沈树亮

    (三)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王军、沈树亮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

    4、检查2019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审阅公司2019年定期报告相关文件;

    6、检查募集资金账户银行流水、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募集资金监管
资料,检查募集资金变更相关资料及公告文件;

    7、检查公司2019年建立的内控制度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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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检查公司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展鹏科技公司章程以
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
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
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
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19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
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展鹏科技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
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现场检查之日,展鹏科技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展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
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募集资金变更相关资料,保荐机构
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展鹏科技在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制定了募集资金
                                   2
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
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和对外信息披露等相关文件,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展鹏科技已对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止现场
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并与高管和财务负责人沟通,查阅行业相关信息,
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业绩不存在大幅波动的
情况,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展鹏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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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要
求,对展鹏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
构认为:2019年展鹏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已建立了合理的相关
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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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军                   沈树亮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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