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祥和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12-05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原
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
良好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原则: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
布,如有必要,也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各方面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报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投资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应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上市后施行。